5月起,一大批環保新規標準開始實施
從2023年5月1日開始,又有新一批環保法律法規,環境規范和標準開始實施。
全國性文件及標準
1.《氮肥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1277一2023)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氮肥工業廢水治理工程的建設與運行,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氮肥工業廢水治理工程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維護的技術要求。本標準為首 次發布。本標準自2023年5月1日起實施。
2.《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1278一2023)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維護等技術要求。本標準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 次發布。本標準自2023年5月1日起實施。
3.《鈦白粉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1279一2023)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鈦白粉工業廢水治理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鈦白粉工業廢水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維護技術要求。本標準為首 次發布。本標準自2023年5月1日起實施。
4.《煉焦化學工業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1280一2023)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煉焦化學工業廢氣治理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煉焦化學工業廢氣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維護的技術要求。本標準為首 次發布。本標準自2023年5月1日起實施。
5.《玻璃工業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1281一2023)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玻璃工業廢氣治理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玻璃工業廢氣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維護的技術要求。本標準為首 次發布。本標準自2023年5月1日起實施。
6.《污染土壤修復工程技術規范固化、穩定化》(HJ 1282一2023)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污染地塊固化/穩定化處理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固化/穩定化工程的設計、施工、運行和維護的技術要求。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E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 次發布。本標準自2023年5月1日起實施。
7.《污染土壤修復工程技術規范生物堆》(HJ 1283一2023)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污染土壤生物堆修復工程設計、建設及運行管理,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污染土壤生物堆修復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運行維護的技術要求。本標準的附錄A~D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 次發布。本標準自2023年5月1日起實施。
8.《醫療廢物消毒處理設施運行管理技術規范》(HJ 1284一2023)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醫療廢物消毒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醫療廢物集中消毒處理設施運行的總體要求、運行制度與崗位設置要求、醫療廢物管理要求、設施運行技術要求、污染物監測/檢測要求等技術要求。本標準為首 次發布。本標準自2023年5月1日起實施。
9.《醫療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技術規范》(HJ/T 177一2023)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醫療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醫療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運行與維護等過程中應遵守的技術要求。本標準是對《醫療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HJ/T 177一2005)的修訂。本標準首 次發布于2005年,本次為首 次修訂。本標準自2023年5月1日起實施。
10.《屠宰及肉類加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HJ 1285一2023)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推動屠宰及肉類加工業污染防治技術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屠宰及肉類加工業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和噪聲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本標準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 次發布。本標準自2023年5月1日起實施。
地方/團體文件及標準
1.《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辦法》
為規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省高 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等14部門聯合印發了《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分前言、總則、職責分工、工作程序、與檢察公益訴訟銜接、保障機制、附則等7個部分,共計33條。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推進垃圾分類,創造和維護整潔、有序、安全、優美的人居環境,促進美麗江蘇建設和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自5月1日起實施。
3.《重慶市三峽水庫消落區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本市三峽水庫消落區管理,保護和修復消落區生態環境,保障消落區良好生態功能,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 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市行政區域內消落區的保護、規劃、利用、治理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4.《滁州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促進餐廚垃圾的減量化產生、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餐廚垃圾的產生、投放、收運、處置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5.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
為進一步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西安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市政府決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分階段調整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
6.《宣城市廚余垃圾管理辦法》
宣城市人民政府發布《宣城市廚余垃圾管理辦法》,本辦法適用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園區管理機構,下同)所在地城市建成區廚余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監督管理等活動。前款規定以外區域的廚余垃圾可以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具體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7.《常州市水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共七章、六十條,秉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理念,立足提高水生態環境保護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統籌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共治,強化源頭治理、系統治理、協同治理,明確和細化了“責任主體和各方職責、實行水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建立重要區域重 點保護制度、建立‘兩湖’濱湖生態空間管控制度、建立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制度、建立健全水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細化補充上位法水污染防治規定、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機制、建立協同管理和全 面監督機制”9個方面的內容。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8.《贛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9.安徽地標《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4/4362一2023)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發布地方標準《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將從5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標準規定了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監測、監督與管理要求,適用于現有磚瓦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磚瓦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10.江蘇省地標《森林植被生態質量遙感監測評價規范》(DB36/T 1666一2022)
本文件規定了森林植被生態質量遙感監測的數據預處理方法、評價流程和方法。本文件適用于森林植被生態質量衛星遙感監測、評價與服務等。該標準自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11.《四川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2023年版)》
為鼓勵公眾參與,強化社會監督,依法查處各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持續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 法》《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和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0〕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2023年5月7日起施行。
12.《上海市生態環境保護輔助執法管理規定(試行)》
為加強對從事生態環境保護輔助執法的企事業單位或團體的管理,規范其技術服務行為,提高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本規定自2023年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6日。
13.《南京市污染源自動監測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污染源自動監測活動,保障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強化監測數據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 法》、國務院《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和《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
14.山東地標《石油煉制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DB37/T 4604一2023)
山東省是石油煉制大省,擁有全國較大的煉油產能,占全國產能的30%左右,石油煉制工業排放VOCs占全省排放量的20.6%,相關企業VOCs的污染防治能力參差不齊,迫切需要針對山東省石油煉制工業企業VOCs排放特點制定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發布了地方標準《石油煉制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DB37/T 4604一2023)。該標準自5月24日起開始實施。
15.《固定污染源煙氣自動監控監測系統運行維護技術指南》(T/CAEPI 65一2023)
本文件規定了固定污染源煙氣自動監控監測系統運行維護單位進行運行維護的基本條件、運行維護工作準備、運行維護工作開展、運行維護報告。
本文件適用于固定污染源煙氣自動監控監測系統的運行維護等工作。該標準自5月6日起開始實施。
16.山東地標《地表水浮游藍藻監測技術規范》(DB37/T 4595一2023)
本文件規定了地表水浮游藍藻監測的術語和定義、樣品采集、樣品處理與保存、藍藻種屬鑒定及密度分析、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技術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河流、湖泊、水庫等水體中浮游藍藻的監測。該標準自5月16日起開始實施。
原標題:《5月起,一大批環保新規標準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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